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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广东省湖北商会章程》的说明


各位会员:

受筹委会委托,现就广东省湖北商会章程的起草,向本届会员大会作如下说明,请大家审议。

一、《章程》概述:

本章程是根据民政部门对社团管理的一些规定和本会自身发展的需要及民政部门新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而起草的。《章程》共分八章,45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依法注册登记的湖北籍在粤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的宗旨: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广东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湖北地缘、人才、信息、经济优势,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湖北与广东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同时也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二、商会的业务范围:

在章程第二章第6条中规定: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坚持依法经营;

2、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3、团结联络会员,推动广东与湖北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

4、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5、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

6、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开展行业自律,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7、开展会员联谊活动。

 

三、会员申请入会的条件和会员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在章程第三章第7-13条中明确本会的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入会的条件是:1、拥护本会的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3、依法注册登记的湖北省在广东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的活动;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和承担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在章程第四章14—16条中明确了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规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规定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五、理事会的职权范围:

在章程第四章18—20条中明确了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顾问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和行使的职权范围:

章程第四章21—26条规定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七、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章程第五章27-35条中规定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7、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8、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9、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0、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11、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6、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7、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在章程第六章36-37条明确:

1、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2、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九、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章程第七章38-42条中明确:本会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十、附则:

章程第八章43-45条规定本章程必须经2006年6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商会章程要经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以后才正式生效。

 

广东省湖北商会筹委会秘书处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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