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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广东省湖北商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译名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依法注册登记的湖北籍在粤投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广东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湖北地缘、人才、信息、经济优势,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湖北与广东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当地派属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9003号湖北大厦1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坚持依法经营;

        (二)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三)团结联络会员,推动广东与湖北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

        (四)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开展行业自律,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七)开展会员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注册登记的湖北籍在广东投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单位经营状况及法人资格情况(指企业);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和承担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 3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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